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程序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8-27 【字体: 小   中   大

 

2015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程序。

  一、申办对象和内容:省直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直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以上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中央驻琼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都需要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其中,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省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以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为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体现的,以表格、问卷、电讯、网络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二、申办手续: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1、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表式同时以Excel格式报送电子版。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三、申办程序:申请——审查——批复——归档。开展统计调查的部门或单位,以公函的形式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出申请,到省统计局的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将填写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连同相关的调查方案材料报经办机构审查;经办机构对报审的统计调查项目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批并发出批复文件;申请部门或单位收到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省统计局,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四、申办时限: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五、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六、办理机构: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海口市白龙南路52号海南统计大楼204室 电话:65357995、65340718 邮编:570203 电子邮箱:sgc@hi.stat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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