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04 【字体: 小   中   大

·事项名称: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办理结果: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办理条件

1、拟开展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涉外调查项目审批的机构必须持有《涉外调查许可证》;

(二)不得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三)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不得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五)不得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

(六)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得宣传邪教、迷信;

(八)不得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

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提交中文文本)(复印件)

4、调查方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备注: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原件及其复印件)

(备注: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

6、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规格及份数: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6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上述7项材料,审查机构受理,并向申请人反馈《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1个工作日、王彬羽、副主任科员、65396703)

2、审查机构审核:审查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唐泽、处长、65357995)

3、征求意见:征求局相关专业处室意见(5个工作日、王彬羽、副主任科员、65396703)

4、局领导审核:先由分管局长审批,再由局党组集体上会审定(7个工作日、王渊、副局长、65323629)

5、办结:制作审批函,并通知申请人领取。(2个工作日、王彬羽、副主任科员、65396703)

四、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依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依据名称:《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2004年7月19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0月13日起施行。

依据说明:“国家实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五、收费标准与依据

免费。

六、受理方式

受理机构:海南省统计局

申请材料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22号海南省统计大楼204室海南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邮政编码:570203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 — 12:00

下午 14:30 — 17:30

咨询电话:0898—65322593  (传真:0898—65322593)  


附件: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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