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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统计局关于清理海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7-hj/2021-00057 分  类:部门文件;法规公文/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文 号:琼统便函〔2021〕47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时效性:

琼统便函202147


省直属有关部门、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为推进统计管理体制现代化改革,提升部门统计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服务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部门新建或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凡未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不得组织实施”;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需修订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根据职能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的,须报海南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审批后执行,凡未经审批的,不得组织实施;

二、及时梳理已报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如超过有效期仍需继续执行的,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减轻企业和基层数据报送负担,需要定期报送数据的,应按规定办理统计调查项目申报;未建立正式统计制度的,企业和基层可拒绝报送数据;

四、鼓励部门开展统计制度创新和申报工作。在制度集成创新工作中,涉及统计数据报送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海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积极申报,以便为制度创新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整改,予以通报。

联系人:郑海霞  联系电话:65340718


海南省统计局

  2021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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