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30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处室、中心。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及结果作为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的完整性。各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是否按《海南省统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规定》、《海南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海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划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完整,不公开的是否有依据。

  (二)公开的及时性。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

  (三)信息的安全性。是否按海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或发布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依申请回复情况。是否按《海南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及时流转依申请材料,按规定按时回复有关申请内容。

  (五)服务与监督情况。在服务中是否被群众赞扬或发生群众不满意投诉情况,是否按群众的投诉和意见进行整改。

  (六)信息公开的效益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正确、不完整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方法。评定等次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考核单位按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局办公会议、网站、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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