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20 21:41 【字体: 小   中   大

 

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的主体

省统计局法规处和各专业处室、市县统计局、授权洋浦经济发展局。

二、统计执法随机抽查的权限

辖区内负有法律职责提供统计资料的调查对象,统计执法机构均有权进行统计执法随机抽查,跨辖区范围的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应是相关执法单位联合执法抽查。

三、统计执法抽查员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四)有省法制办颁发的执法资格证。

四、统计执法抽查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提供统计法律咨询服务;

(二)检查统计法的实施情况,执行日常统计执法检查任务,遵守统计执法检查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

(三)及时登记统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和线索,向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做好案件处理,对获取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负责本部门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工作,并根据授权承担本部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任务。

五、统计执法抽查的对象

负有提供统计资料的法律职责的抽查对象。

六、统计执法抽查的内容

1.是否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情况;

2.是否有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4.是否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是否按规定归档保存统计资料;

5.统计人员变动是否按规定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

6.是否有相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或者配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7.统计人员是否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8.是否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情况;

9.是否配合统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七、统计执法抽查对象的违法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八)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相关法律法规。

八、统计执法随机抽查的基本原则

(一)在企业名录库中随机选定调查单位,在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定统计执法人员;

(二)对调查对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员必须胸挂执法证,且两人以上持证;

(三)统计执法随机抽查要提前两天告知抽查对象单位要进行抽查的内容,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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