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
| 单位数(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45939 | 100.0 |
企业法人 | 33208 | 72.3 |
机关、事业法人 | 5394 | 11.7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7337 | 16.0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59244 | 100.0 |
第二产业 | 7536 | 12.7 |
第三产业 | 51708 | 87.3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240581 | 100.0 |
第二产业 | 7048 | 2.9 |
第三产业 | 233533 | 97.1 |
图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45939 240581 采矿业 240 34 制造业 2661 674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5 46 建筑业 3174 224 批发和零售业 10880 10242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30 91354 住宿和餐饮业 1362 2003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55 976 金融业 257 - 房地产业 4165 3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43 126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25 54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84 1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47 13571 教育 3110 240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54 157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43 102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280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784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471个。 图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33208 内资企业 32683 国有企业 1068 集体企业 579 股份合作企业 262 联营企业 100 有限责任公司 11454 股份有限公司 783 私营企业 16984 其他企业 1453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88 外商投资企业 237 图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万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万人) 合 计 135.46 64.28 采矿业 1.14 0.03 制造业 15.47 2.5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63 0.02 建筑业 10.54 0.09 批发和零售业 14.04 25.0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54 18.18 住宿和餐饮业 9.34 11.2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5 0.29 金融业 0.65 - 房地产业 10.56 0.0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81 0.3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0 0.2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1 0.0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18 4.53 教育 14.96 0.21 卫生和社会工作 5.83 0.4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3 0.7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8.20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58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23万人。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资产总计 合 计 31080 468539 14608.93 工业 3094 94685 1190.07 建筑业 3105 43645 1891.00 交通运输业 880 21880 529.66 85 1457 43 邮政业 55 2084 3.01 信息传输业 175 2727 20.61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20 6155 80.96 批发业 5464 46843 705.41 零售业 5036 41362 212.67 住宿业 779 32235 170.40 餐饮业 420 13085 17.84 房地产开发经营 1288 29677 5405.15 物业管理 942 26892 98.7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230 41487 2322.83 其他未列明行业 4467 47061 1829.72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440个,从业人员17264人,资产总计87.51亿元。 图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10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3%,其中,节能环保产业20个,新材料产业5个。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单位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59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8%。其中,节能环保产业0.21万人;新材料产业0.11万人。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2.3%,比2008年末提高了6.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1.7%,下降了4.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6.0%,下降1.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8.0%,下降了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4.7%,提高了1.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7.3%,提高了2.5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4.0%,比2008年末下降了1.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6.0%,提高了1.4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2.0%,比2008年末下降了1.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8.0%,提高了1.1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东部地区占74.3%,比2008年末下降了1.0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占9.3%,提高了1.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占16.4%,下降了0.1个百分点。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东部地区占70.1%,比2008年末下降了8.3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占8.4%,提高了2.6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占21.5%,提高了5.7个百分点(详见表1-6)。 表1-6 东、中、西部地区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计 45939 100.0 1354602 100.0 东部地区 34127 74.3 950172 70.1 中部地区 4290 9.3 113101 8.4 西部地区 7522 16.4 291329 21.5 图1-6 东、中、西部地区法人单位分布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9%,比2008年末下降了1.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7.1%,提高了1.5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4.9%,比2008年末下降了5.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5.1%,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东部地区占64.0%,比2008年末下降了0.1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占14.8%,提高了2.6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占21.2%,下降了2.5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东部地区占68.0%,比2008年末下降了4.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占11.7%,提高了2.8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占20.3%,提高了1.8个百分点(详见表1-7)。 表1-7 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计 240581 100.0 642870 100.0 东部地区 153889 64.0 437363 68.0 中部地区 35496 14.8 75198 11.7 西部地区 51196 21.2 130309 20.3 图1-7 东、中、西部地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分布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 东部包括: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和陵水县。 中部包括: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琼中县、保亭县和白沙县。 西部包括:儋州市、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乐东县和昌江县。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个)
(人)
(亿元)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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