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社会公众对海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正常、有效地开展。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局纪检部门负责对本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是否贴近社会公众的需求,是否及时反映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公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特邀统计民评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局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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