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微课堂】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问题解答(一)
来源:
日期:2026-08-03 17:28
普查区划分、建筑物标绘作为普查前期核心基础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城中村改造、飞地权属界定、一户多宅、生产经营用房标绘等复杂情况频发,在实操过程中存在不少疑问。本期【统计微课堂】整理常见问题,为大家一一解答。
问题一:同一区域内多个单位问题,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解答:(1)对于两个村级单位在同一地域上混合居住的情况(如同时设置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管辖情况将地域分块,划分到不同普查区,保证地域不重叠。开展普查登记时,要严格按划分的普查小区地域进行登记,不允许用“挑选”方式只登记属于本村(居)委会的人口。
(2)对于因大规模拆迁、异地搬迁等原因,集中居住于外村区域,原管辖地域仍然保留的情况,要按居住地域所属村级单位进行普查区划分,不能将居住地域切割划分给原村级单位。相关村级单位要做好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3)对于使用村民委员会部分地域且没有单独的统计用区划码的农场、林场等单位,不再单独设置普查区。
问题二:城中村改造,已经拆迁改造完毕,原村民已经改为居民,无土地,无任何农业活动,但村委会还存在,是否还为普查对象?如果是,如何进行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
解答:无论是否有土地或农业经营,村委会都要填村表。如果全村无土地,也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普查登记区域。如果有零星的土地或农业经营活动,整个普查区按一个普查小区对待,同时不用开展建筑物标绘工作,只虚拟一个“999”建筑物,清查摸底工作在虚拟建筑物下进行填报。
问题三:哪些建筑物需要标绘?
解答:按照应标尽标的原则,所有可能存在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均需要标绘。
(1)确定无普查登记对象的建筑物可不标绘;
(2)与居民区连为一体的厂房、宾馆、酒店也需要标绘,住房(单位)数填“0”;
(3)如果生产经营用房与农户住房相邻,可与农户住房合并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
(4)如果生产经营用房远离居住区,比如农户在耕地上建的大棚设施,只生产、不居住,也不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不进行标绘。
问题四:户籍在本村,但长期居住在本村外,房屋无生活迹象的,该房屋是否标绘?
解答:只要村内有房屋,仍需标绘,否则无法关联该普查对象信息。填报清查表时,如果能联系上户主,就正常填表;如果多方联系仍联系不上,标绘核查情况为“2-无人居住”。
问题五:户籍不在本村,也无土地,但有住房的情况,该房屋是否标绘?
解答:若居住在本村,需纳入标绘范围,按实际居住情况登记调查对象信息。
版权所有:海南省统计局 主办:海南省统计局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22号海南统计大楼 中文域名:海南省统计局.政务
咨询服务:0898-65233163 传真:0898-65339264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556号 琼ICP备160037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