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微课堂】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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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8-19 11:22
普查区划分、建筑物标绘作为普查前期核心基础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城中村改造、飞地权属界定、一户多宅、生产经营用房标绘等复杂情况频发,在实操过程中存在不少疑问。本期【统计微课堂】整理常见问题,为大家一一解答。
问题一:对连成一片的多个房屋(共用墙体),可否只标绘为一个建筑物?比如某村有多户的房子都是紧挨着的,可否统一标绘成一个建筑物,然后填实际住房数?
解答:(1)相邻的多个建筑物,但实际是一户居住的院落,合并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
(2)连成一片的多个房屋,要根据建筑物归属,标绘为多个建筑物;
(3)确实难以拆分的,可以标绘为一个建筑物,并注明实际住房数量。
问题二:农业生产相关建筑/设施如何标绘?
解答:如桃园、草莓大棚等种植大棚,马场大棚、猪圈等养殖棚:农户在本村无住房的,若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建筑物标准,可标绘;不符合建筑物标准的,归入虚拟建筑物“999”。农户在本村有住房的,仅标绘农户住房即可,不重复标绘农业用房。
问题三:养老院、学校、村委会等房前屋后小片菜地,是否标绘建筑物?怎样标绘户数?
解答:若符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标准,需标绘建筑物,将养老院等作为一个单位,填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表。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标准,达到以下任一标准视为从事:
①年内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内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及以上;
③年内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内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全年自产的农产品价值达到1000元及以上;
⑥对本户(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问题四:外来农业生产经营户无住房如何标绘?
解答:在本普查区有农业生产经营但无住房,在普查区划分阶段不需要标绘。普查区划分工作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每个普查小区的虚拟建筑物“999”,可在清查阶段将没有实际建筑物的经营户挂接在该虚拟建筑物中。
(1)比如外来人员来本地流转土地种植桃树的,在桃林盖棚长期居住的,标绘该棚为建筑物;未居住且在本村无住房的,归入虚拟建筑物“999”。
(2)外来承包户、苗木花卉种植户等,仅在本村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本村无住房、无办公场地、无符合标准建筑物的,归入虚拟建筑物“999”。
(3)外来人员在本村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住房在邻村的,归入虚拟建筑物“999”。
问题五:一些特殊情况标绘。
解答:(1)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但共同生活、共同开支的,标绘为一户。
(2)养猪场等场所,若人员在场地内居住,选择一处(住房或养殖场)标绘即可。
(3)合作社建筑内包含居住功能的,按1户标绘,住房数填写“1”。
(4)租房类建筑物标绘:张三户籍在本村,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张三本人在外地另有常住住房。标绘时按照该建筑物里有两户来登记,同时关联这两户。李四的户籍人数只填写本村户籍人数,如果没有就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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