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企业漏报分公司数据被处罚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16 09:19 【字体: 小   中   大

【以案释法】第1期:企业漏报分公司数据被处罚


【前   言】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为帮助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避开统计违法“雷区”,海南省统计局利用真实案例,讲解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方法制度,帮助大家依法规范统计行为,共同助力统计诚信建设,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海南省统计局对A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填报的2020年工业总产值、2021年1-6月工业总产值、2020年营业收入、2021年1-6月营业收入均存在漏报的情形,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据调查,A公司有一家分公司在外省,该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没有将分公司数据合并上报,造成数据失实。


【处理结果】

A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海南省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给予A公司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依据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应当遵循法人口径原则,要包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数据。统计单位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数据应归集至总公司上报。

与上述案例中的“分公司”相对应,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还曾发现有企业误将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子公司”数据合并报送,造成统计违法行为。企业上报统计数据不应该包含下属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数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后   语】

上述案例中,虽然企业统计数据失实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统计人员对于统计报表制度不理解,特别是对统计单位口径掌握不够精准。但无论是否有主观造假因素还是因为业务不熟悉的非主观错误,产生统计数据失实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上报统计资料,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加强与统计机构的沟通,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准确掌握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数据填报口径等规范要求。一旦造成数据失实,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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