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企业拒报统计资料被处罚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19 17:49 【字体: 小   中   大

【以案释法】第2期:企业拒报统计资料被处罚


【前    言】

海南省统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落实中央先后出台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主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本期介绍三亚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例,剖析统计违法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启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通过“以案释法”,及时向广大统计调查对象普法释法,避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三亚市统计局对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8月、9月连续两月未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统计报表,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三亚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海南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有关规定,给予该企业通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该案例表明部分企业对报送统计数据的法定义务重视不够,依法统计意识有待提高。同时也提醒统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企业的普法宣传,提高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度,持续加大统计知识培训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保障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后    语】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每个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统计调查对象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及时上报统计资料。各级统计机构坚定不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对统计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持续利用真实案例,讲解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方法制度,进一步依法规范统计行为,共同助力统计诚信建设,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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