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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7-hj/2022-00037 分  类:部门文件/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31日 文 号:琼统〔2022〕1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1日 时效性:

琼统〔2022〕14号


各市县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海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版)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版)

          

海南省统计局

                                     2022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2022年修订版)


为促进依法行政,完善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工作,提升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能力,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体现案件审理工作的严肃性、程序性和民主性,确保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海南省统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海南省统计局立案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第二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案件审理按照初审和复审两个程序进行,复审分为召开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审理会议和召开一般统计违法案件审理会议两种形式。执法监督处应当自案件初审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进行复审。

第四条现场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人员应当及时将《执法检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组织初审。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审理,形成《初步审理报告》。对初审达到一般统计违法案件的,报送一般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会议审议;对初审达到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报送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会议审议。

第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分开,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兼任案件审理人员。

第六条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 是否属于省统计局管辖;

(二) 检查人员是否具备执法权;

(三) 统计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五)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 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 其他应当审理的内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三)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四)其他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八条案件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案件审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于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经办人就案件的案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立案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及理由进行陈述;

(二)案件审理人员介绍案件初审情况;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四)主持人宣布最终意见。

第十条案件审理会议应当制作审理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一条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陈述审理意见,应当对案件审议事项严格保密,不得对与案件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检查、审理、讨论情况等相关信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经审理,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立案调查的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

(四)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由执法检查人员补充调查;

(七)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的,由执法监督处提请重新处理;

(八)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应当立即终止调查。

对国家工作人员拟提出处理处分建议的案件,审理结束后,必须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二章  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审理


第十三条下列案件,属于省统计局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一)拟给予罚款50000元以上(含本数)达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认定被处罚对象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拟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处理处分建议的案件。

(四)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四条省统计局设立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省统计局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协管)统计法治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其他局领导、执法监督处、机关纪委及与案件相关业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若涉及法律疑难问题的,在提请重大案件审理之前,应当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执法监督处组织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七条执法监督处将重大案件提请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案件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

(二)执法检查报告;

(三)初步审理报告;

(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执法监督处应当在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召开的2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告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成员,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应当出具会议纪要,已作出复审意见的,由参会人员签字,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三章  一般统计违法案件审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省统计局立案查处的案件为一般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般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省统计局一般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一般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会成员组成。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建议罚款50000元以下的案件,一般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协管)的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执法监督处、机关纪委、与案件相关的业务处负责人组成。其他一般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执法监督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机关纪委负责人、与案件相关的业务处负责人、执法监督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执法监督处将一般统计违法案件报送一般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案件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法检查报告;

(二)初步审理报告;

(三)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应当在一般案件审理会议召开的2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告知一般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会成员,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一般案件审理会议应当出具会议纪要,已作出复审意见的,由参会人员签字,一般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海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统计局参照执行或参照制定本单位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施行的《海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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