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16 10:05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9月9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9月27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全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检监察机关、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有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防惩并举、注重预防,健全管理体制,改进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支撑。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各项规定,支持依法开展统计活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

(二)注重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展领导干部政绩观教育,针对政绩观错位催生统计造假等问题,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形成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事业观和权力观。

(三)加强考核管理。改进政绩考核管理,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将领导干部是否存在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深入了解有关人员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强化监督执行。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统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五)严肃查处问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经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格按照《意见》《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于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六)强化保障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依规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配置统计协管员或者指定人员开展统计工作;各类园区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依规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配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研究部署重要工作。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等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相关统计重点工作任务。

(二)健全落实责任机制。研究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带头执行纪律法律。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本级领导班子成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和督促。

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其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总体部署,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依法配合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标准,搞好国情国力普查,推动统计信息共享,协调落实相关统计工作必须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等保障条件。

(三)推动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中央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部门和单位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进行督办,协调解决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理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责任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主持研究制定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健全本部门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及其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主体责任,建立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制。明确领导和工作人员分专业、分岗位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完善全程、全员、全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肃处理。

(二)强化管理真实统计。把依法统计、科学统计贯穿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不断强化和落实统计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加强统计工作科学研究,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三)严肃执法注重长效。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增强执法力量,严格执行国家“双随机”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和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统计建设规范、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监督责任。

(一)监督责任落实。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加强与统计机构的工作协调协作,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问题线索移送移交等工作机制。

(二)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坚决惩治任何形式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范围,未将国家和省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有效贯彻落实;

(二)对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三)对本地区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四)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弄虚作假;

(五)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次数较多的;

(六)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对落实不力的责任人开展问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统计局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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