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海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海南省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举报渠道
第四条海南省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邮箱、信访等举报渠道,并通过网站公布举报渠道。
第五条海南省统计局明确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和邮件,接待举报信访,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六条海南省统计局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海南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统一受理。
第七条海南省统计局应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凡接到电话举报的,值守人员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举报信息值守人员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海南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统一报告海南省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海南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转交省统计局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举报核实
第十条海南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市、县(区)统计机构核实。
第十一条经初步研判认为举报线索涉及的统计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省统计局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海南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由海南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转交市、县(区)统计机构核实。
第五章举报处理
第十四条海南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完整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海南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海南省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海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5日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海南省统计局 主办:海南省统计局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22号海南统计大楼
咨询服务:0898-65233163 办公室:0898-65343966 传真:0898-65339264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556号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