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全省旅游统计工作,及时掌握、监测全省旅游业发展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于《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参照《旅游卫星账户:推荐的方法与框架(200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等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对涉旅企事业单位定期进行全面报表调查,对国内和港澳台游客、入境游客开展抽样调查的统计调查制度,是结合海南实际对《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补充。
二、组成内容
本制度由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调查方案、主要指标解释、附录等部分组成,详见报表目录。
三、统计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统计对象为涉旅企事业单位和游客等;统计报表的统计调查范围为涉旅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旅游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旅游度假区以及各类特色旅游业态经营单位等;抽样调查范围为国内和港澳台游客及入境游客。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方法。其中,旅游饭店、A级景区、候鸟游客聚集居民小区、度假区等采用全面调查;国内游客花费情况、旅居游客花费情况、居民接待与旅游前后消费情况、居民出境(省)旅游花费情况等采用抽样调查;乡村旅游点采用重点调查;旅游业态经营单位采用典型调查。
五、资料来源及上报方式
本制度报表主要包括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报表、部门统计报表、快速调查表、旅游卫星账户统计报表、旅游抽样调查问卷、主要指标解释及附录等八部分组成,其报送范围、报送单位、报送频率、报送日期及方式详见报表目录。
1.基层统计报表:包括旅游单位基本情况表、旅居游客(候鸟游客)聚集区基本情况表和旅游度假区基本情况3张表。其中,旅游单位基本情况表由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交通、旅游购物、游览、旅游娱乐、旅行社、特色旅游经营主体,以及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将报告期内本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指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居游客(候鸟游客)聚集区基本情况表由辖区内的候鸟游客聚集居民小区、商业街区、商业养老机构报送基本情况;旅游度假区基本情况表由度假区管理机构报送基本情况。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市(县)指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旅游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后,利用网络传输的方式逐级上报至指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部门统计报表:包括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情况表、旅游产业投资情况表、纳税登记户数分行业统计表、税收收入分行业分税种统计表、住宿单位接待入境过夜旅客情况表、交通枢纽接待进出岛人员情况表、离岛免税商品销售情况表等7张表,由统计、公安、海关、税务、交通、旅文等依据行政记录或综合统计结果填报,主要用于涉旅数据共享与评估。
3.快速调查表:包括旅游饭店住宿接待情况快速调查表、非旅游饭店样本单位接待情况快速调查表、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点等单位接待情况快速调查表、旅居游客(候鸟游客)接待情况快速调查表、旅游文化体育赛事活动快速调查表等5张表。其中,旅游饭店住宿接待情况快速调查表、非旅游饭店样本单位接待情况快速调查表、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点等单位接待情况快速调查表、旅居游客(候鸟游客)接待情况快速调查表由各辖区内旅游饭店、非旅游饭店、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环岛旅游公路驿站、旅游度假区、特色街区、候鸟游客聚集居民小区填报;旅游文化体育赛事活动快速调查表由举办旅游文化体育赛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填报,市县旅游主管部门作为主办单位,则由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填报。
4.旅游卫星账户统计调查表:满足旅游卫星账户编制工作,通过省统计局获取分行业财务状况数据,同时开展特色旅游业态典型调查。具体包分行业财务状况汇总表、特色旅游业态接待情况调查表、旅游公共消费调查表、旅游实物社会转移调查表等4张表,由省旅文厅、省统计局以及辖区内旅游业态经营单位填报。
5.综合汇总表:本部分设置2个张汇总表,旅游接待情况月度汇总表反映每月各类旅游接待人数、人天数、人均天花费,以及游客总花费等汇总指标,旅游度假区经营情况季度汇总表反映度假区内从业人数、度假区旅游总收入等汇总指标。
6.旅游抽样调查问卷:包括入境游客在海南旅游花费情况调查问卷(A)、入境游客在海南花费情况调查调查问卷(B)、国内游客花费情况抽样调查问卷、旅居游客花费情况抽样调查问卷、旅居游客身份识别抽样调查问卷、居民接待与旅行前后消费抽样调查问卷、海南省居民出境(省)旅游花费调查问卷等抽样调查,严格按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由省旅文厅及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送方式和时间,详见具体方案。
六、组织方式
本制度采用“条块”结合的方法,分别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单位组织实施。对于在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范围或经营的活动,本制度分别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按本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调查。其他部分由省旅文厅统一负责实施调查。
七、质量控制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落实《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夯实责任。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多头实施”管理原则。省旅文厅统筹指导全省旅游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负责省级数据质量;各市县旅文局统筹指导本市县旅游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负责本级旅游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加工、汇总和上报,对统计数据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要对旅游企业上报的数据,委托调查机构提交的调查结果,要逐一进行审核、对比与评估,确保数据质量。
八、资料填报与管理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调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调查数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对象的资料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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