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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7-hj/2022-00160 分  类:部门文件/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1日 文 号:琼统〔2021〕53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1日 时效性:

琼统2021〕53号


各市、县统计局: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海南省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实施。

一、适用条件

清单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清单列明包容免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适用条件见清单内详细规定。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考虑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二)坚持依法查处与监管服务并行

统计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统计执法机关要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坚持执法监督与执法尺度并举

统计执法机关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免罚”不等于“免责”。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机关除对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外,还应及时开展教育和普法工作,让其“知责”、“尽责”,通过批评教育、现场普法、约谈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奉法守规,达到执法“温度”与“尺度”不混淆。

三、有关说明

本清单施行前发生但尚未进行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如符合本清单的适用条件和实施原则,适用本清单。

四、实施时间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统计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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